取钱时银行多给二千五百元储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-【新闻】
□ 本报记者 张乔 田女士到某银行取款12500元,银行工作人员因为疏忽,给了田女士15000元。当时从银行工作人员手里接到这笔钱后,田女士也没细数,觉得银行方不会出错,遂回到家中,将钱放到抽屉里备用。可是第二天,银行工作人员给她打来电话,称给错钱了。田女士把钱拿出来细数,才发现确实多给了2500元钱。 银行工作人员要田女士把钱退回去,田女士忽然想起银行柜台上有一块小牌子,上面写有“离柜概不负责”字样,认为自己也应该是“离柜概不负责”,遂拒绝退还。银行工作人员见其坚持不退,就说要到法院起诉田女士不当得利。田女士认为银行既然写有“离柜概不负责”,那么,她不归还多收的2500元钱,不应该构成不当得利。 田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,她说:“当时如果银行少给了我,而我恰恰因为相信银行没有当面点清,到家才发现钱少了。那么,银行方以‘离柜概不负责’为由,还会再补足少给我的钱吗?在银行,如果工作人员多给了储户钱,为什么不能以‘离柜概不负责’来要求银行呢?我认为,银行在搞双重标准,单纯以‘离柜概不负责’为由要求储户是不公平的,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。”田女士问,对于多出的这笔钱,是不当得利吗?是否应该返还?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凯。康律师认为这部分银行多给储户的钱属于不当得利,应该返还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:“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做出意思表示。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、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,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。”银行所展示的“离柜概不负责”的牌子未经双人当事人约定,也非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,不论对银行还是储户来说,都不是免除返还不当得利义务的条款。根据既往判例,在银行有证据证明或储户对不当得利事实承认的情况下,法院判决储户应返还不当得利。 康律师提醒,根据民法平等、公平的基本原则,若银行方面少给客户钱,致使储户的财产减少而银行财产消极增加的情况,即使储户离开柜台后才发现,只要其有证据能证明上述事实,银行也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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